建筑工程法规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0:12:15
某市要建一大型火车站,并成立了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一公开招标方式与二家一级建筑单位签定了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二家一级建筑单位签定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二家建筑单位共同为主题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计工程总造价18亿/但合同签定后,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为12亿元.因此,该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我想法院会按规章制度来处理。

  案例:【教学目的】 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生效。
  【案情概要】 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开发《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事项。之后,县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该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实业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支付相关费用78万元。2008年6月16日,县土地管理局以改变土地规划为由,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合同还没有生效。该实业有限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l)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
  (2)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设立? (3)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法理分析】(l)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效。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
  (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更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案例启示】 只要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即使还没有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也不能将该土地使用权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