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3:01:43
~11月30号的时候我们学校(北京理工大学)和中科院举行了一次散打交流,对方的会长说不计分,不算输赢,只是交流,我听了以后我以为真的是交流.而且开始他们打的也是很文明,后来我上场和他们的会长打,我用脚试探了几下,我绝得对手挺弱的~后来就用拳了,因为我不太会用拳,我用腿的话怕对方受伤,结果我拳还没有出,人家的右手直拳打到我左眼上.当时就不行了,但是我硬挺到比赛全部结束,和大家一起走了!
后来我去了海军医院,照了个片子,医生说我左眼骨下方骨折,而且有重影,当晚我又去了北京同仁医院,医生说要求住院,还要动手术,因为我现在眼睛有斜视,就算手术成功了,以后往上看和往下看都会造成重影,(现在就有重影).
后来我给他打电话了,他说要走法律程序,不私了~我觉得走法律程序也比较好,

而且我本来2月份就要去新西兰了,结果现在要拖到7月份了.
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法律会怎么判~毕竟只是学生交流,又不是流氓打架,这个也太...

组织人赔偿!!!
你的问题:1,距离感太差,你所谓的用脚试探,其实是让对手找到合适的击打距离。2,对手肯定是后手拳,你没出拳的情况下,既没有闪躲,又没有格挡,你步伐和反映?
对手的问题:出拳这么大的力量,估计是新手,怕被你打所以先打你,要是高手的话,不会这么着急K你,肯定先拳脚晃你,就算要K你,也不会打你眼镜,而是下巴,那里都是神经,打中就K。
朋友我也是练散打的,散打最重要的就是时间差和距离感,之后是力量,速度,技术等。好好练练步伐,对你会有帮助的

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属于过失伤害.按过失伤害处理.

在激烈的对抗比赛中过失伤害他人是不承担责任的,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体育竞赛中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是一种约定俗成

但是本次交流活动是由你学校组织的,学校作为你参赛的受益者,应承担公平责任对你的损失酌情进行补偿

1、先去做个伤残鉴定,看看是几级伤残
2、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你可以向对方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3、各地赔偿标准不一样,你还是在北京咨询下律师吧
个人估计赔偿费至少上5位数,具体数额还是需要根据当地情况计算的。

应该由你的学校负责这次伤害的治疗费。

“学生在体育竞赛中的风险谁承担
学生在校期间经常自行组织或者由学校组织参加 一些体育竞赛活动。而体育竞赛,既具有群体性、对 抗性,又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篮球、足球等人体 发生直接冲撞的对抗性竞赛,是很容易出现人身损害后果的。那么对学生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受到的损害该由谁来承担呢?下面,本文拟结合有关案例对该问题 进行法律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只要致害方在体育竞赛中没有故意或者严重违反运动规则,参赛学生受伤应损害自担。
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均系某中学学生。某日在校利用午休时间与其他数名同学在学校操场上踢足球。原告为守门员.被告射门踢出的足球经过原告手挡之后,打在原告左眼,造成伤害。医院诊断为左外伤性视网膜脱离。手术后,鉴定为10级伤残。原告以王
某和所在学校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