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宪中争论的焦点有留一项是“留存养亲”是什么意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8:01:40

就是所谓的存留养亲

存留养亲,就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存留养亲,在法理上的解释为: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犯人留下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
“存留养亲”制度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公元488年下诏创制的。按儒家孝的伦理观念,子孙必须尽养老送终的义务。孝文帝特制令格,曲法伸情,对于身犯死罪,父母、祖父母陷入绝嗣和无人赡养者,让他们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我国汉魏以来,法律的儒家化即突出体现在以礼率法和纳礼入律上,儒家的礼纷纷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许多宗法伦理道德规范直接提升为法律规范。孝文帝汉化改革中的法制建设正是继承了这一传统,并有新的发展。留养制度在北魏时入律,此后为后世所沿袭。它强调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
《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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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问题是中国法制史的问题。

“留存养亲”是中国古代两晋南北朝时期,北魏孝文帝制定的法律制度。即如果犯死罪者为独子,其父母、祖父母绝嗣和无人赡养,则暂缓行刑,让他们暂时留在家中为祖父母、父母养老送终后再执行死刑。

这一制度,实际上是封建礼教“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当然也有“悯老”的意义。

清末,清政府被迫变法修律,设立修订法律馆,沈家本兼任修订法律大臣近十年之久。沈家本主张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可偏废。在沈家本的促成下,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同年,清政府还公布了由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起草的《大清新刑律》,该法于1907年完成草案后,在清廷内部引发了著名的“礼法之争”。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坚持“旧律之宜变通者”的五个方面,是为自晋代以来第一次在刑律中删去了“十恶”、“无夫奸(通奸)”、“子孙违犯教令”等封建礼教纲常的内容,采取西方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而以军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