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劳动合同法下的违约金问题,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8:04:32
我于2006年7月跟一个英语培训学校签订了2年的合同,在2008年6月合同到期后,又重新签了2年的合同。现在干了半年想毁约,请问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我需要赔付违约金么?(前两年里面学校对我进行了培训,新合同期里面没有培训。)
请各位朋友指点,十分感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要赔偿,但需要提前书面通知单位

要看你们原来的合同关于培训费是如何约定的。

无约定 ,就不需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