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个国家赔偿法案例分析。请求帮助。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6:33:00
1995年4月26日,N市工商局下属机构运输 市场管理所组织人员在县城马路 上检查过往的拖拉机.当陈某驾驶中型拖拉机 途径此处时,运管所工作人员朱某令其停车检查,陈某的同伴李某下车与他们交涉遭到朱某的辱骂,陈某气愤致极,遂告诉朱某拒绝停车检查.朱某决定将陈某带回运管所,陈某不从,朱某见 不远处有民工在修理路面,遂上前说自己是 工商所的,"那个人"(陈某)有违法行为,要求民工将陈某拖离驾驶室.两个民工遂上前拖拉陈某,陈某不从,与民工发生扭打,结果陈某被打伤多处,当天入院治疗.同年11月30日,陈某向工商局提出赔偿请求,工商局未予答复.1996年3月21日,陈某和李某共同将工商局诉至法院.请问陈某和李某诉讼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两人的起诉应该超过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