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劳动法纠纷与仲裁的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5:21:05
情况是这样的:
我于2006年12月入厦门某一家公司上班,试用期是3个月,3个月过后,公司没有向我提出要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相关的医保社保。2007年间,我在公司的表现一直都很不错。2008年,新的劳动法出台,2008年3月份公司部门经理有向我提了一下合同的事,我当时想到我进入公司那么久一直都没跟我说要签定合同,现在劳动法出来了才要跟我签,我心里有点不平衡,一直拖到5月份才签,可是当我拿到属于我的合同时,发现是7月份才开始签的,上面只有公司的盖章,也没有劳动部门相关事业的盖章,这样的合同有效吗?从拿到合同后也没有交相关保险,只是部门经理之前有说如果不签就按每月200元补贴。我感觉有些不对,因为我5月份写上去的,7月份才盖公司的章,10月份我才拿到我的合同,合同上没有相关劳动部门的盖章。我感觉公司这样对我不公平,如果我要争取劳动者应该具有的保障,我要怎么做,请名路朋友帮帮忙,给点高见。
现在我辞职了,如果我要争取劳动者应该具有的保障,我要怎么做,请名路朋友帮帮忙,给点高见。

你原来的公司严重违法了劳动法,你可以到你原来的公司协商社会保险金的事,如果协商不成你就到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现在仲裁不要钱
  你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你后来签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公司违法了,如果去仲裁你可以得到一笔钱哦 。
  还有你要证明曾在该公司工作过,要证明你在试用期内属于合格录取的,证明你在该公司没有犯过错误
  我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条你来参考: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个答案希望你满意哦 ~~~~~~ 我是学法的 是初学者 只能给你提供这些希望那个能帮助你

现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行政部门是不鉴证的。不知道你什么时间辞职的,你可以要求这家公司支付你2008年2月至劳动合同签订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如果这家公司不支付,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另外,若是单位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你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你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你只能通过劳动仲裁,申请依法裁决用人单位为你补办并补缴养老、医疗等手续,补缴相关的费用。

我就在劳动仲裁部门工作,每天都遇到你这样的问题。我给你出个笨办法:
1 先学习一下今年刚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自己先看看。
2.保留相关的证据,去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他们会告诉你如何立案。
依照你的情况,你应可以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