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问题 急,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2:39:02
15号就要仲裁了,但相关法律知识都不懂,想麻烦咨询一下。 我于2004年进入浙江一家企业工作,至2008年6月20日辞职。公司与我签有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公司一直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也未安排每月4天的休息。现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及补交社保。但在我手里只有劳动合同一份,没有其他相关任何证据。对于加班费我没抱太大希望。社保金这块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不补交,我能否获得相应赔偿,有这方面的法规吗?如果能,能获得大概多少的补偿呢?工作地在浙江绍兴,月工资为2000元 请好心的朋友详细回答,最好能附上适用的法律条款.<如:哪部法律规定的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社保的赔偿标准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先谢谢了!
还想问下,我已经从公司辞职有4个月时间了,还能要求公司因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意即,在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理所当然可以让劳动部门责令原单位补偿你的保险,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也理应补偿,不过,这里需要分段计算,也就是说,今年一月一日之前的,要求限期缴纳劳动保险,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这适用法律为:1995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在今年一月一日之后的,申请经济补偿,按照你工作未满半年,只能补偿半个月的工资。社保不给你缴纳,你始终只能要求帮你补社保,不可能把社保应该缴纳的钱给你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