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法律专家,这是否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2:05:41
上海东方国际集团永丰公司法人王某某(我的表哥)与天津海茵帕克特公司(本人是法人)在2004年6月份共同经营本人发明的专利产品“悬标”展示器材。王某某答应负责投资款项,我负责产品开发、设计和制造,双方共同参与管理“悬标“项目公司海茵帕克特公司日常业务,双方商定悬标项目股份设51%与49% 我的股份是51% 王某某为49%。当时我们口头定下此事没办法律文件 。“悬标”项目经过几年的努力有了一些成果,在2007年5月份王某某突然提出他要公司股份的70%我表示不同意。到了7月份王某某利用我对他的信任蒙骗我签了一份我个人向他借款480万元的还款协议、。可事实是他的上海国际集团永丰公司和富天公司将款项经过银行转到我的公司,并没有将款打到我个人的账户上的纪录。目前,王某某已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个人还款480万元。还款协议是这样写的“自2004年3月-2007年7月 王德海(我本人)个人向王某某(我表哥)借款480万元人民币”并注明王某某的款项来源是他向上海东方国际集团永丰公司和富天公司的借款和他的部分现金支付给我本人指定的天津海茵帕克特公司的”,并且冻结了我的悬标专利。

我的问题是:

1、 如果债务真的成立,王某某是否犯了挪用公款刑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6月《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尽管这笔汇款事实上并非如他所说的个人借款(相信在他的东方国际集团永丰公司公司报表上应体现为投资款或企业之间拆借),但是他以我签订的还款协议(有我本人的签字)在法院对我进行诉讼。还款协议可否作为他的款项的真正去向的证据?如果法庭判证据成立那王某某是否犯挪用公款作为私人借贷刑事罪?
2、 悬标展架历经6年我呕心沥血的研制,耗尽了我所有的钱财和精力,其中7项专利皆为我个人拥有(大部分为我和王某某合作之前发明的专利)。目前王某某借诉讼将我的专利冻结,并控制海茵帕克特公司全部经营运作。我个人无法偿还王某某的借款,我也无法要回我的公司和解除对我的专利冻结。我的专利在2007

1、你表哥构成挪用资金罪。
2、你自己成立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3、专利是属于公司的,你表哥的行为已侵犯了你的股东权益。

你这个诉讼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当然也是完全可以清楚地解决的.你们的公司管理和运作都不规范,所以才出现这类问题.不仅涉及借贷关系、刑法问题、还涉及公司治理问题。如果有必要,可以打本律师电话,我们通过QQ联系,或者上我们网站上联系。我在北京。

涉嫌经济合同欺诈,找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如果那个借款协议不是你自己写的,可以考虑从这方面告他,欺诈罪!
因为你们当时是口头协议,如果没有任何合同,这也是一项很难拿下来的案子!
公司申请的专利可能你就没有什么胜算,如果是个人专利那就有得打!
难啊!你最好是请专业的律师去咨询!

构成

不容置疑,借款关系成立。债权人是王某某,债务人是天津海茵帕克特公司。这借款不是个人借款,是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借款。如果王某某非要说是个人借款,你就向法庭提交天津海茵帕克特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天津海茵帕克特公司银行到账单。足以证明是天津海茵帕克特公司的借款。
你一定要打好这个借款合同纠纷,一定要承认是天津海茵帕克特公司的借款,对接下来的官司就好打了。

因为是你发明的专利产品“悬标”展示器材,理论上属于你所有。你只要在借款合同纠纷中经法院判决为天津海茵帕克特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此事就与你个人无关,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就不可能执行你的专利了。
你现在不要管他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只要王某某出具了上海东方国际集团永丰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这一文件,他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其他的他可以控制的证据可以证明他无罪,所以你就不用管挪用公款罪。

我觉得你表哥会输掉这官司的,只要你在今次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把握好,将个人借款认定为天津海茵帕克特公司的借款,你是得到天津海茵帕克特公司的授权就可以了。

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束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你表哥冻结了你的悬标专利所造成的损失,胜诉机会很大啊。

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