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2:52:40
27.【案情介绍】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问题】(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传统的合伙规则赋予每一位合伙人平等的经营管理权,但这并不意味这起必须亲自行使该权利。合伙人也可以推选某一位或几位合伙人作为合伙的代表人,代理全体合伙人经营合伙事业。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资格的人退出合伙关系,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还有就是合伙人以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出卖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得拒绝。但是合伙人内部的责任则由其内部的约定或是盈利分配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