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3:43:47
甲、乙丙三个人合伙开办酒店,约定甲、乙各出资两万,丙提供门面。后经三人协商,一致同意让丁以其劳务出资入伙。四人约定,平均分配盈余。半年后,合伙人乙趁甲外出之机,说服丙、丁让其退伙,丙、丁同意,退还2万元给乙。甲回来后得知此事,认为乙不能退伙,并出示合伙经营期间已亏损16万元的账本,要求乙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乙拒绝。
请问已到底能不能退?要不要承担?

按新合伙企业法46条规定,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给合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此条为法律上的通知退伙.本案中,没有说明合伙期限,可以认为合伙协议未约定,那么乙就能退伙.但是其退伙没有尽到通知义务(不全),如果给企业造成损失,是要承担责任的.

本案中不管乙能不能退伙,如果亏本是在其决定退伙前发生的,是一定要共同承担亏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