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会经济法中合伙企业法的有关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1:58:17
<<合伙企业法中>>,当合伙企业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还......该债权人不能参加合伙企业内部问题.......该债权人因获得财产份额而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为什么前面说不能参加内部问题而后面说成为了合伙人?
成为了合伙人不就可以参加内部事物了嘛!前后矛盾啊~~~~~高手解救我啊~~~~
一楼帮助的,可是书上是这么说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还.这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又不无损于全体合伙人的合法利益.因为在债权人取得其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用来清还的情况下,,该债权人不能参与合伙企业的内部事物.而在债权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还的情况下,该债券人因取得财产份额而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都是获得了财产份额,为什么前后说法不一致?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取得合伙人的财产,并不等于就能直接取得合伙企业中的相应分额的。因为合伙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人合性,即没有其他合伙人的意思表示是无法成为合伙人的,即资格与财产是分开的。
要取得才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前,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后,如果其他合伙人不购买或不需要此财产时,债权人方可取得财产,但如果合伙人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则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即债权人是不会当然的成为合伙人的。

请先看看相关法条: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省略)

我的回答:
本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其实,书本里或者你的老师将这两条结合起来阐述,同时又没有加以注释,才造成你们的误解。这两条的意思是说: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