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遗产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1:54:21
有这样一个案子,有一个家,父母和四个子女(3男一女),双方均再婚,其中两男为男主与前妻所生,其余子女为现任妻子所生。现在父亲死了,母亲要求买下房产(原为男主所有),付给子女房屋折价款,并获得了法律支持,但前妻的其中一子现由余无工作,无住房,寄居在父母家中,母亲有权在握有房产后把该子强行赶出吗,儿子该如何,可以上诉吗
儿子可以不卖他享有的十分之一的房产吗 (不要折价款,只想居住)

法定继承顺序分两种。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法律还规定:房地产继承应是权利与义务的双继承,即遗产在清偿了债务后才能继承。
  财产特征:
  (1)财产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财产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财产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2)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够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继承人,只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此外,能够作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为受遗赠人。
  (3)财产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作为继承的客体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公民虽然死亡,若未遗留任何财产,也不会发生继承。因此,继承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
  (4)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财产继承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不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其财产权的主体必定要发生变更,要么转移给继承人,要么转移给受遗赠人。因此,公民死亡时发生的财产转移不都属于财产继承。

首先,要解决的是“母亲要求买下房产(原为男主所有),付给子女房屋折价款”这一案件的判决生效了吗?如果已生效就不能再上诉了,只能申述。其次“前妻的其中一子”是否年满18周岁和身体健康无残疾,如果是,母亲有权这样做;如果是未成年人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人,母亲有抚养义务的,无权这样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