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诈骗哪里报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3:07:09
前日,有人冒充农行给我亲戚打电话,问他认不认识我,昨日又有人发短信给他说我的农行信用卡透支800元,注意还款日期,并留下了电话欢迎咨询,我从没办过农行卡把我亲戚吓了一跳。我去农行咨询,工作人员不管,短信都不看就说让我不管,连帮我查询都不愿意,也不告知查询电话。到派出所报案,警察也不管,也是短信都不看就要我不管,不受理。
请问我应该去哪里报案?我在百度查询对方提供的电话,发现是我市某写字楼内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由始发地公安机关管辖,即:到被短信诈骗的地点的辖区派出所或刑警队报案或直接在始发地拨打“110”报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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