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受理费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7:01:51
标的额为3千万元。

一、离婚案、劳动争议案、其他非财产案每件交纳50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二、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四、财产案件:1千至5万的收费率4%,再加10元;超5万至10万的收费率3%,再加510元;超10万至20万的收费率2%,再加1510元;超20万至50万的收费率1.5%,再加2510元;超50万至100万的收费率1%,再加5010元;100万以上的收费率0.5%,再加10010元。

五、申请财产保全:1千元至10万元的收费率1%,再加20元;1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5%,再加520元。

六、申请执行案件:1万元至50万元的收费率0.5%;50万元以上的收费率0.1%,再加2000元。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不预收执行费。

七、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八、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当事人对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

九、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十、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每件交纳100元;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件,每件交纳500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如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的,扣除500元后其余退回申请人。

十一、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法院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第一审相同。

十二、(1)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项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