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二条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20:29:57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能不能举个实例?我看不懂这条是什么意思

楼上骂得对,1楼的人不懂还瞎回答!

我举个例子,比如你是生产桌子的,4条腿加一个面的桌子是再普通不过了,这也是为能达到桌子的功用而必须有形状,当然不能申请为立体商标了。

但如果你做一些独特的设计,如8条腿,圆面,中空,再加些独特设计(是假设啊,如果市面上这样的桌子很多那也不行)就可以申请立体商标了,别人不能做成这样的形状。

可口可乐的瓶子就是立体商标。可口可乐卖的是饮料,不是瓶子,所以瓶子本身对商品没有实质性的价值,就可以申请为商标。如果换做一个生产瓶子的企业就不可以。
可口可乐的瓶子也可以申请外观专利,但是专利是有年限的,而且到期不能续期。而商标使用期限为10年,到期后可以无限次数的续展。这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比申请专利跟全面。

怎么老是你啊??你又是那个代理机构啊??回去好好琢磨去,别老来这里瞎捣乱

一楼说那个意思是,可口可乐用一个普普通通的可乐瓶子注册商标是不可以的,因为大多数的可乐瓶子都是这个形状,那么这个没有任何标志的瓶子就是此类产品的通用形状,就不得注册。没有显著性。 但是如果将这个可乐瓶子印上可口可乐的名字 出现显著性了,就可以注册成立体商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