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01:37:43
甲鞋厂和乙鞋厂于2000年初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甲鞋厂将已被核准注册的大象牌商标转让给乙鞋厂使用3年,并报送商标局备案。2001年1月乙鞋厂向甲鞋厂表示愿提前归还“大象”商标,甲厂同意。从2001年6月起,乙厂对外宣传,将已打开销路的“大象”鞋改为“狮子”鞋,并敬告消费者谨防假冒。
问 后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肯定不侵权。楼上说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道理!

乙厂以自己的品牌生产销售,完全合法,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利用原有的销售网络跟不正当竞争无关。

乙鞋厂没有侵犯甲鞋厂的商标专用权
但是他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可向有关监督检查部门申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楼主说得太不明确.
许可跟转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不过从字面上看,当时办理的应是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乙方销售狮子牌跟甲方毫无关系,怎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