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8:37:54
某公司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D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0万;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C以现金20万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7万。
问:1、D公司是否能生效成立?为什么?
2、AB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实际出资14万,应承担什么责任?

1、D公司能成立。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C以货币出资20万,则已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30%,所以可以成立。
2、首先要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与厂房进行评估,然后由验资进行验资,然后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3、C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所以C只要在两年内缴足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