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中公司法的一个案例分析~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6:00:31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兼营商业零售。经协商三方拟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下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万元,甲以现金30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出资16万元,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14万元
2,因公司股东人数少,经营规模小,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以该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3,三位股东平均分配公司利润,平均承担公司损亏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并以执行董事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股东之间盈亏分担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请知道的人速回答一下,要具体理由的,急用,谢谢了~~~
要具体理由,谢谢,而且第一位回答有误,我知道答案符不符合的,只是不知道具体理由。

1、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2、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定代表人符合法律规定。
3、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你这个作业是新公司法颁布以前的吧???
新公司法里的话 就不会有第一问
因为对公司的出资和实物出资这些的规定都已经改了

1 如果是按旧公司法 第1问 不合法 比例超过规定 按新公司法 没问题的

2 新公司法也规定了 规模较小 股东人数较小的 可以不设董事会

3 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

望提供法律依据,详细点,我也在学习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