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际经济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2:43:59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DEQ付款交单。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EQ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到钱到该银行赎单。现假设出现B公司未付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的情况,请问:谁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两个可能,一是代收行与进口人有D/P+T/R约定,凭信托收据放单。这是代收行的责任,你找代收行要单就是了。他肯定拿不出,只有说老实话。那就给钱呗。比找进口人要钱还快。

还有个可能是目的港港务局私下放货。这是港务局的责任,你就凭提单正本找港务局要货就是了。他肯定拿不出,只有说老实话。那就给钱呗。比找进口人要钱还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