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9:47:16
1998年8月,某国私营有限公司(买方)数次前来中国与某建筑陶瓷厂(卖方)考察洽谈购买琉璃瓦事宜。双方就琉璃瓦的规格,数量,色泽,价格等进行了细致的协商。同年12月,双方在中国签订成交确认书,买方共订购卖方品牌琉璃瓦4万多只,价格条件为CIF新加坡每万只0.7万美元,总贷款为3万多美元,包装条款规定内包装纸箱,外包装木箱,装运期为1999年3月-4月。付款方式为汇付,买方先付1万美元预付款,待收到提单或提单副本后,再汇付余款。
1999年5月上旬,买方在新加坡收货时,发现货损严重,且部分琉璃瓦弯曲,色泽较杂,遂与5月中旬向保险公司提出检验和索赔,保险公司依约对破损琉璃瓦给予了理赔。同年10月,买方委托新加坡某公司对琉璃瓦进行了质量检验,检验报告证明货物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买方遂电报通知卖方,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卖方派人前来新加坡处理此事。卖方回电表示质量不存在问题,对买方的检验报告不予认可,但同意在以后的交易中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补偿。11月上旬,在买卖双方多次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买方将货物作了降价变卖处理,并派代表前来卖方公司,要求卖方给予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买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买卖合同应由谁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由谁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输费?
2,买方能否就破损商品的损失向卖方主张权利?为什么?
3,买方是否可以当初在订立合同时,就要求先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此作为付款条件?为什么?
4,买方将货物作降价处理的行为是否属于保全货物的条件?为什么?

1.CIF术语下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输费
2.不能.商品破损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与买方无关. 但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补全货物.
3.可以先检验但不可以做为付汇条件.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方式为汇付,买方先付1万美元预付款,待收到提单或提单副本后,再汇付余款。
4. 属于保全货物的条件,也可以向卖方以不符合货样条件为由全部更换.重新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