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3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5:21:02
甲国的居民A公司某纳税年度内有来源于居住国境内所得2000万元,甲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的比例税率;另有来源于乙国的B分公司的利润200万元和丙国的C分公司的利润400万元,乙、丙两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50%和30%的比例税率。
问:1、如果甲国采取分国抵免法,A公司该年度最终应向其缴纳所得税是多少?
2、如果甲国采取综合抵免法,A公司该年度最终应向其缴纳所得税是多少?

分国法
乙国收入已纳税200*50%=100,按本国税率应纳税200*40%=80,不用补税。
丙国收入已纳税400*30%=120,按本国税率应纳税400*40%=160,应补税40。
最终应向甲国纳税2000*40%+40=840

综合法
两国收入已纳税100+120=220,本国税率应纳税600*40%=240,应补税20。
最终应向甲国纳税2000*40%+20=820

2000*40%+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