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23:52:07
1、甲商贸公司与国外某化工厂乙方签订一份购销高压聚丙烯合同。合同规定:由乙方共给2401型高压聚丙烯500吨,8500/吨,共计425万元。交货日起当年11月底。甲方应将货款与当年10月20日之前交给乙方在本国的开户银行。订立后不久,甲方从当年10月3日的一张海外报纸上看到报道,得知乙方濒临破产。10月5日即发出拒付货款通知,要求提供担保后再履行合同10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
问:甲方拒不付款是否具有合法性?请阐述法律依据。
2、被告崔某系一个体经营户,长期在外经商。1993年5月初崔某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某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100万元为原告盖一栋小楼,但原告同时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商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前请原告做好开工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
同年7月初原告开始将其原有的7间房屋拆除,并与7月底找到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期限为1年,同年9月初,原告找到被告催要捐款,被告提出因为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原告提出可以减少捐款,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数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被告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他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问:被告行为的性质?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此案?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企业在10日内报价。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并要求甲企业在10日内回复;甲企业按期回复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 的情况下按甲企业提出的条件发货,甲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货物价格下跌。甲企业遂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业尽快取回货物。乙企业不同意甲企业的意见,要求其支付货款。随后,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甲企业 传真、乙企业报价 、甲企业 回复行为的法律性质。
  2)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企业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答:(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 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 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合法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