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9:44:03
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担保,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联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状况良好.丙同意提供担保,并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
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和乙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甲、乙双方达成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未经丙同意.
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然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
甲、乙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然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乙未按时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定丙偿还货款.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合同时是否有效,其造成的后果是什么?
2、甲、丁两公司达成的供货物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乙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4、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1\有效.双方属于更改合同.

2\无效.甲丁之间的合同属于债务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后生效.

3\民法规定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三种权利.乙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种,于法无据.

4\不成立.合同双方更改合同,需要征求担保人的同意,否则新合同不对担保人产生约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