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法 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7:35:07
1.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问题:
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1、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该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中的公司股东首次出资情况为:
甲:计算机软件110万元+货币20万元=130万元
乙:6个月内一次缴足150万元,就假设他在公司成立之日一分钱也没交,0元
丙:货币90万元
合计:130万元+0元+90万元=220万元
首次出资额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120万元),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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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本案中的货币出资额为甲70万元加丙270万元,合计340万元,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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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当然,也有可能存在乙的特许经营权是属于不可转让的情况,但案例本身没说明就不展开来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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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该公司是投资公司,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该公司非投资公司,则只有甲、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丙的缴付时间超出2年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