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1: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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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03年1月15号,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独资的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的同时规定,凡事乙对外签定标额超过10000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
03年2月10号,乙为经过甲的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的3人丙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货物。
03年7月4号,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所签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法院指定亲算人,7月10号,法院指定M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以及债权,债物情况如下:
一: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保费5000元,欠丁10万元。
二: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三: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企业每年向甲分配利润。
四: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请问,要求如下:
1:乙03年2月10号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请说明A企业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1)乙03年2月10号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乙虽然未经过甲同意,做出超越其职权的行为,但对善意第三人则不构成约束,甲可以追究乙的责任,但对善意第三人的买卖行为依然合法有效。
(2)首先:熟悉法规——(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0000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的个人财产清偿。即用甲的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0000元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1985年5月, 某市第23中学开办的“好再来”餐馆与某县副食品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副食品公司供应餐馆盐鸭蛋10000只,松花蛋20000只,单价分别为0.30元和0.35元,总价款为10000元,于月底交货,运费由副食品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副食品公司于5月25日一次将货全部交付给餐馆,餐馆验收合格并将货销出,但仅付款3000元,余款7000久拖不付。副食品公司经于餐馆多次交涉,餐馆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该副食品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餐馆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受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 "好再来"餐馆已经营2年,但 既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又无卫生许可证和纳税证件,属借用校劳动服务公司的执照。法院认为,"好再来"餐馆由第23中劳动服务公司非法设立,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具备营业资格,因而判决该劳动服务公司付给副食品公司欠款7,000元并支付利息.

1.1985年5月, 某市第23中学开办的“好再来”餐馆与某县副食品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副食品公司供应餐馆盐鸭蛋10000只,松花蛋20000只,单价分别为0.30元和0.35元,总价款为10000元,于月底交货,运费由副食品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副食品公司于5月25日一次将货全部交付给餐馆,餐馆验收合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