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2:06:27
1.原告张某,申请在已规划过的耕地上建房3间,经乡政府村镇规划办公室批准后,领取了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遂建房3间,占地0.5亩。后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后认为,张某违反了《土地管理发》第38条的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8条、第48条、第52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张某拆除房屋,退还耕地。张某不服,以建房经乡政府批准,有合法手续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消县土地管理局处理决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问: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是第三人还是被告?说明理由。

2.A县乡镇企业局与B市公安局一起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后公安局多次想A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贷款均未果。为要回贷款,B市公安局于1996年5月17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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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应该是作为诉讼第三人的位置出现
1、⑴因为行政诉讼被告人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⑵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其合法权益;⑶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2、⑴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⑵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⑶在诉讼期间参加⑷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有法院通知参加
我们可以看出该案件是因为县土地管理局发现,认为存在问题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8条、第48条、第52条的规定作出的让张某退还耕地的决定,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他所作出的这个决定与张某的直接利益相关,应该是被告。而乡政府不是作出让张某退还耕地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行政机关,但因为是经他批准的,所以他与该行政行为是有一定厉害关系的,所以应该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该由B县法院受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既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他要追缴欠款,应该走正常程序或提起诉讼,不能无故扣留。这是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上题中并没有出现A县轿车交通违章的信息,所以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应当让B县公安局立即归还A县的车,并对B县公安局作出一定的处罚。 由于法院受理的是B县公安局扣车的行政问题,所以仅对此作出处理,对A县拖欠B县公安局的欠款的问题,则需要B县公安局在对此事另外单独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