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143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0:09:01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福分总额的百分之五

这个百分之五的限制是出于什么考虑
有高手吗

A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作出减少资本、合并公司或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决议。

B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回购自身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或者股东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即: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C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自身股份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1)法定事由。根据新公司法第143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股份回购的限制。

。。。这2008年的问题还在。。回答了楼主还在么。。。

算了日行一善,楼上偏题了,

简单的说,在我国证券法公司法领域来看,百分之五叫做“相对控
股比例”。

由于股份公司控股资金及人数高度分散,持股百分之五及其以上的就视为“相对股东”,视为有一定的股权份量。

而证券法对于控股百分之五的股东就要特别监管的!例如短线交易的禁止。

因此不能因公司法第143条第一款第三条奖励职工而人为创立出相对股东,破坏股权结构的稳定。

所以不得超过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