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出深圳怎么赔偿员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6:17:10
我们公司现在在龙岗区坂田,准备08年12月20号左右搬迁到广东省德庆县那边去,现在公司出了通知说:公司员工不愿意去德庆的,除结清正常工资,另外每个员工按工作时间一年赔偿五百元来支付。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深圳劳动法呢?听好多人说应该是按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这样来支付的,请问到底应该怎么赔偿呢?
但是公司08年3月份给我们签了合同上面的工作地点有两个:深圳或德庆。(06年签的合同工作地点是深圳)。到时候如果公司强制要我们过去,而我们又不愿意过去,赔偿问题又如何解决呢?会不会认为是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

如果你在08年3月签的合同是包括了德庆的话,那么你只能服从公司的安排。

如果你不去,公司可以认为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直接解雇而且没有补偿。

如果觉得这个安排不合适,你可以申请辞职,辞职的话是没有补偿的。

举例来说,高速公路的收费员每隔1~2年就必须挪窝,防止呆在一起太久,容易产生串通贪污。这时候,就有可能在不同的区域上班了,如果不接收,只能辞职,这样公司可以省下很多费用。所以每年都要招收大批收费员。

比如你工作的年限是n,那老板应该补偿你n+1个月的工资

不符合
要赔偿N+1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