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工作中遭受企业有害因素所患上的病,在法定期内劳动局为什么不给工伤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9:57:27
一个在工作中遭受企业有害因素所患上的病,在法定期内劳动局为什么不给工伤认定?
劳动者在离岗进行职业体验查出来身体受到伤害,为什么不能工伤认定?

我是一位职业病患者。与单位签定了合同1999年到2008年9月31日。2008年1月份由于单位生产设备坏,单位可以另行按到其它车间做同样岗位工作。但是领导却只安排他们亲戚到原来岗位。没有关系的就被了按排了打杂的工作。单位单方变更了我的合同岗位,我曾多次向他们提出要求履行合同,他们说“按排不下,不做可以走”。这样我被迫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单位递交了《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2008年1月14日,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前,在本人强烈的要求下单位给我按排了进行离岗体检,1月18日有了体检结果,听力下降双耳45db,三个月后复查,并建议到区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进一步检查。1月23日单位为本人开出了去职业病防治所做诊断需要的职业史和证明。单位看到这种情况,明知道本人正在进行职业病诊断,马上就于2008年1月31日要求我签定解除合同,如果不签就算自动离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迫使我在1月31日签了字,同时单位他们同意在诊断结果出来后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办理。我于2008年2月13日到5月份到区职业病医院住院、治疗后5月14日被诊断为观察对象(疑似职业病)。本人对诊断不服,于2008年6月10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申请了鉴定,6月20日受理了申请。到2008年8月15日经过区职业病专家库7个专家一至讨论通过,鉴定为“职业性噪声聋”患了职业病。本人于9月17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劳动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的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在表上同意了本工伤认定,并签了字盖了章、我与单位签定的9年(4份)劳动合同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鉴定书、在单位每次体检的职业健康档案表。但劳动局却为了推脱他们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规定法定责任,滥用职权,下补通知书要我补正材料提交:一、用人单位的营业员执照 二、要我提供我2008年8月15日前被鉴定为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存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事后,我又向劳动局提交了,单位的营业执照、员工上岗证、我到区职业病医院诊断治疗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单位报账审批条、企业旅差费报账单。到现在11月17日

根据你的描述,我认为:
1、离职体检未做完,用人单位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要抓紧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用人单位恢复与你的劳动关系。注意时效只有1年。

2、劳动局对的工伤认定申请,只能一次性要求你补充材料。不论补充的材料是否完整,都应在补充材料后的60日内作出决定,否则,属行政不作为。你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当地劳动局行政不作为。建议交材料、申请的时候,留一附件,要求收件人签字,以证明收到日期。

3、如果你的描述是真实的,认定工伤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当地劳动局不作答复,可以先到上一级的劳动局反映,请上级部门过问一下,应该没有问题的。

直接打电话质询就好了啊
还省事~~

给你《工伤认定书》了吗?建议到百度“法律”提问。

有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1、 在离职体检还未完成的情况下,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你订立的劳动合同,你的离职体检并未完成,故单位不应当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这也有可能是无效的。
2、 根据你的描述,你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是以单位名义做的,因此社会和保障劳动局要求你提供相关材料是无可非议的,资料的完整度、全面度要求非常高。你提供的资料可能未达到他们的要求。建议你试着以个人名义进行申请,他们会简化对你需提供资料的要求,当然,这不会影响认定结果。
3、 如单位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工伤发生的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承当,没交保险则为单位承担,轮不到工伤认定机构支付工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