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2:25:13
甲乙俩人合伙开办一合伙企业,丙一直给他们供货,后甲乙两人散伙,丙在不知他们散伙的情况下仍按照惯例给他们供货,仍由甲收获并出具收货手续(情况一直如此),后丙在向乙要求结算时,乙却说两人已散伙。请问,甲乙是否都有结算付款义务?不胜感激。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答:
首先,要明确合伙企业是否真正散伙。合伙企业解散需要进行公告和注销登记。如果没有注销登记合伙企业依然存在,那么丙可以向两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支付货款。如果合伙企业确实已经被注销登记, 丙也应该明确注销登记时间和丙交付货物的时间,如果丙交货在前,仍然可以要求其中的任一个支付货款。
如果合伙企业已经被注销并且丙交货在企业注销登记之后,只是合伙企业没有进行清算公告,丙也确实不知道该合伙企业已经注销,那么甲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丙也可以要求乙支付货款。
为了有效保护丙的利益,丙需要证明:与该合伙企业交易时,一直由甲收货并出具收货手续的惯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