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区人民法院能这样做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3:00:36
这是一个长达13年的民事纠纷案,原告是彭州市九陇白塔纸袋厂,被告为成都市电视台,1995年原告与成都电视台有限发展公司(下属成都电视台)签定了一份水泥买卖合同,原告提供了500余吨水泥,而被告至今未付一分货款,原告于2001年上诉到成华区人民法院,由于当时合同被成都电视台有限发展公司经办人骗去,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买卖关系不成立,驳回了原告上诉。在这8年里原告不断上访上告,终于于2008年在上一级要求下成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成华区人民法院承认原审判决主体有误,于2008年8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庭中主审法官就提醒原告要回到2001年的诉讼请求中,这与现在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相距很大,因为事隔8年违约金已经不是8年前的数目了,我就想问问那这8年的违约金和其它赔偿是否要成华区人民法院来买单呢?8月14日那次开庭后就没有再开庭了,只是其后多次通知原告到法院,第一次到法院法官说;你的证具还不是很充分,原告答;那你们该咋判就咋判。第二次原告又被法院通知到了法院,这回法官说;成都电视台愿意在出于道义上赔偿水泥款本金。我的天啊,13年了才知道啥子叫道义。原告当然不会答应这无理要求。第三次法院又通知原告去商量解决办法,这次法官却说;你的上诉的主体不符,原告依法驳斥了法官的这一歪理,而后法官说;反正只能判决成都电视台赔偿到2001年。我们小老百姓对法律不懂,不知道法官这样做对吗?我只明白上诉主体不符法院可以驳回上诉,那咋又说要成都电视台赔偿到2001年呢?请问有没有高人帮我理清思路,我都糊涂了,我在网上看到很多成华区有人民法院的负面消息,我就更担心了,我的官司该怎样打呢?是否可以提起司法诉讼,叫成华区人民法院来赔偿2001年以后的违约金呢?先谢谢大家,给个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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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情况,断定该合同是合法生效的。即使是电视台的经办人不在了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代理此事,最后的结果都是要电视台承担,履行该合同。如果对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一审判决你败诉,所以,电视台就没有支付你钱款的义务。
但是,08年判决生效之后,你就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01年以后的违约金,你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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