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有义务要配合法院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0:31:37
法院调查案子,不是什么大案,可能涉及一些事情,能从我们之前所播过的新闻片当中能找到一些证据,法院找到我们台里,但是态度很强硬,好像我们不给不行似的,但是我们是有规定新闻片不可以外传的,不知道法院这个要求,我们是不是必须执行,可以拒绝不。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不可以拒绝的
《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正如前面那位律师说的,你们的规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真的是不给不行。

可以拒绝不!有义务,但没责任!不要滥用法律!

法律没有强行规定是否配合,就像证人做证只是种义务,没强制性的,当然从一般角度说能配合法院调查固然好,但是就这种情况你们可以不给!

如果是刑事案件就有必要
但是一般民事案件则不是必须的
这是刑法和民法之间的区别

法院有权利到任何单位调查取证,包括国家安全部。如果有证据不提交的,法院可以罚款,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法院是行使调查取证权,电视台有义务配合,你们的规定不能对抗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