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份入职的员工,没签劳动合同,如果从2008年12月签订入职劳动合同,在员工同意的条件下,可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9:43:09
2008年9月份入职的员工,没签劳动合同,如果从2008年12月签订入职劳动合同,在员工同意的条件下,可否?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包括试用期合同和正式录用合同 如果长时间内(一般指三个月)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
现在你主动要求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可以 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签了就行 1年内别发生纠纷

如果你同意了就没有问题。如果不同意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你双倍的工资。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 :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员工同意的条件下,如果从2008年12月签订入职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合同期限最好能说明是从2008年9月份开始,维护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