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系列-经济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00:21
A市某机械厂与日本一商人准备建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经过A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后成立。为了打开产品市场,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机械厂经理兼任公司总经理。二年后,公司产品销路较好。正在此时,一美国商人看好此公司,决定用高价让日本商人转让其出资。日本商人在没有征得中方合作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召集半数董事会成员召开董事会,通过了转让出资的决议。中方合作者闻讯后,当即表示异议,与日本商人进行交涉,同时将这一情况向上级主管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了汇报。
问:①该合作经营企业任命机械厂经理兼任总经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②日本商人转让其出资是否有效,为什么?

(1)该合作经营企业任命机械厂经理兼任总经理合法,这是他们公司内部的事,只要他们不反对就可以了,法律没有具体规制。
(2)日本商人转让其出资是无效的,因为他们是合作经营企业,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是不可以随便转让其权利的,根据中国法律的就近原则必须是在中方不愿意接受日方的转让是,他才可以转让与美国商人。

1、可能不合法。如果该合作企业经营的业务与某机械厂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则任命机械厂经理的做法有可能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构成违法。

2、无效。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条: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