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求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2:09:43
我是一名在职银行职工,今年与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单位常常不按劳动兑现奖励,故向单位提出自谋职业申请,(注本单位有文件同意员工自谋职业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金,今年我单位有一位同志提交自谋职业申请并拿到了经济补偿金)本人也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一份银行工作,对方银行要求我与原单位解除原劳动合同后方可工作,目前我以向单位提出申请一个多月不给办理,现单位说我找的是同业不给予经济补偿金,并要我签定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方给转档案,我认真看了合同并没有写不可从事同业的条款,请问: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你说的情况,可能银行视为你自动辞职。而员工自动辞职的情况下,依法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员工辞职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第37条有规定,而这条规定没有纳入第46条,可以知道,员工自动辞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属于你个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没有违法行为,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参劳动合同法、

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