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产假是怎么算的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6 14:00:58
我今年已经23周岁,将于09年正月分娩,我是不是可以算上晚育啊,那我的产假是不是,本身的90天加晚育30天加上独生子女35天=5个月啊!万一剖腹产的是不是再加半个月,那就是5个半月啊!!!!
晚育的年龄,难道不是说,女方在满23周岁后的十个月分娩既为晚育吗?

你好,按照规定,满24周岁才属于晚育,所以你不能休晚育假。一般你是先请三个月的产假,在领取独生子女证之后,再向单位要35天的假期,从预产期15天开始休假。如果破腹产,再加15天。另外,如果你买了医保,可以凭借住院分娩的发票和清单,到社保局报销相关费用。祝母子平安!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产假的相关规定,女职工享有最少90天的产期(产前15天开始休假),难产的可休假105天,上海市计生条例规定晚育的增加30天假期,总计即可休假120天。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3.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