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合同。用工形式的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5:27:45
我与原公司的用工形式存在争议,我的岗位按说是派遣用工(其它时期同岗位的同事签合同都是派遣),可是在2007年12月之前的几年中,原公司,以及公司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都没有与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只在2007年12月签订了2008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原公司能否认定我2007年之前也是劳务派遣合同?如果原公司不能因此认定我2007年之前的用工形式,我是不是可以提出更大范围的补偿??
感谢大家,我再次修改补充:

纳税分子说的有道理,能否给个条文?或者企业会如何对付我?谁帮我想想?

我懂楼主的意思了,你没跟原公司签订合同,而且想获得更多赔偿,所以你想利用未订立合同的事实,把们之间的劳务关系说成不是派遣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与原公司的劳务关系存在,不容质疑。
如何认定原公司的用工形式,就得看公司用工情况。
——从事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规定劳务费的构成、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其他内容。
——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劳动合同期满后,在一个最低期限内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劳务使用协议。连续一定时期使用同一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将其转为正式工。
如果没有签协议和合同,可以认定其是除派遣以外的合同形式。如果原公司拿出了你很可能败诉。
还有我想知道你原公司与你签合同在纠纷前还是纠纷后?
如果是纠纷后就好办了
补充:
呵呵,如果前3年的没签,那就可以自由发挥了。你在他单位工作多年,根据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你具有转为正式工的条件,那么正式工转为现在派遣工就属于规避法律了。也就是说你前3年是正式工了。

你之前是什么时候入职的,你的工龄就从入职的时间算起,但是要提供一些证明,比如你的社会保险是什么时候交的.比如同事书面证明等.现在的合同不管采用什么形式,都不能改变你在这个公司的工作时间.
公司现在正在规范,也见得就对你不利.所以在自己权利没有受到什么侵害的情况下,这些没有实际意义.好好工作就是了.

这个问题需要你到当地的劳动部门咨询才较准确,在网上回答都只能是一些条文和感情综合成的东西,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差很远的!

你好。
第一,2007年之前你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派遣。
第二,2007年公司指定劳动派遣公司与你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