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问题 急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0:26:48
甲是某县的一个个体户,2002年8月28日县国税局以甲逃税为由,罚款200元,并在当日给甲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的签署日期是8月5日。10月20日,甲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理由不予受理。
1.本案应该由哪个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2.复议机关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1、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机关,复议机关应为该县国税局的上级主管部门(该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县政府无权管辖。
(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复议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2002年8月28日县国税局以甲逃税为由,罚款200元,并在当日给甲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决定书的签署日期是8月5日,但应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甲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即8月28日。而从8月28日——10月20日并未超过提起行政复议60日的期限。所以该复议机关做法错误。

可以由县国税局的上一级别单位复议.<<行政法>>有明确规定.
正确 超过期限
但是还可以选择上诉法院.

1.由作出该处罚的县国税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市国税局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该复议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例中,因作出行政处罚的某县国税局是在8月28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甲手中,故申请复议时间应该从8月28日起开始计算,至10月20日甲申请行政复议只有53日,仍在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内,故该复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