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权利及风险转移是任何规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2:28:05
房地产法知识
有没有人知道啊?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十五以上,并以确定施工进度和军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单品芳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雨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风险转移:交钥匙,为风险转移的标志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条规定实际是确认“交钥匙”即为交房,并以此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志,即不以房屋所有权的移转作为交房和风险转移的成立条件,从而解决了长期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一直存在争议的关于商品房的交付和风险转移的标志问题,使风险转移的时间大大提前,因而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益的维护。

  购买预售房建议您还是选择信誉好,资金雄厚的房地产公司,这样风险也会相对较小。因为在你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房地产公司首先要结清工程款、其次完成向银行的抵押……所以至少存在着两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