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为6个月,5个多月公司说不合适要辞退,是否有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6:29:25
照下面各位的意思,是没得赔偿了?郁闷!
公司辞退员工需要提前通知,一般是一个月,并且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辞退员工的需要支付代通金。
现在你需要了解公司解雇的原因,以判定其是否合理;(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试用期为6个月,5个多月公司说不合适要辞退,是否有赔偿?”:
(1)不是“赔偿”、只可能是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真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的:没有补偿金。
依据是:
(1)《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而在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合同依据的是:《劳动合同不法》第39条第一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在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