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做法对吗?恳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忙看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22:17:15
我在单位已联系工作了11年,今年年底我与单位的合同到期,单位单方面不再与我续签合同,我可以要求单位与我在续签合同吗?哪位朋友愿意帮我?我也咨询了当地的劳动部门,他们说这事他们不管,让我自己找单位领导解决,我找了但一点希望也没。如果那位朋友帮我,我会再加分的,先谢谢了。
与我情况相同的共有20多人,最长的工龄已近30年了,单位也没破产就这样把我们辞退了,我还年轻倒无所谓,可那些40多岁的人,他们下来以后还有多少机会能在找到工作啊!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所以照你们的情况,应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可以从这方面试试。

但是如果单位目前有重大变化,(不一定要到破产的地步,像营业额下降、资产重组、部门调整等都算),即使签了无固定期合同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这时候就要和单位谈经济补偿金的事宜了。或者商量一下减薪降职的方案,先干下去再说。

一看你干的就是 熟练工种 单位不要就好似 世界末日似的··

劳动法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十年以上的,合同期满单位如果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但单位如果直接不续订,除非是员工距离退休年龄十年以内,否则是挑不出单位的问题的。

因为新劳动合同法1月1日生效,你们合同年底到期,单位不续签的话,需要补偿你们一个月的工资。

这种情况,只要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不会有赔偿。从法律上说,公司做法不违法。

区分情况,分别对待。
1、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你在该单位工作11年,合同年底到期,单位要求解除并无不妥,但单位应当支付你的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补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