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财产不交付则质押权未设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3:07:06
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1年以后,甲因亏损
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对本案的判断,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
A.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无效
B.抵押权与质押权均有效
c.抵押权有效,质押权无效
D.抵押权无效,质押权有效

d 当事人进行财产抵押时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财产时设立

质押财产不交付则不成立。B,质押未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故抵押权无效,质押权质押人交付质押物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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