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的发票换9月的发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0:27:06
我司是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销售安装于一体的公司,与一客户签订铝合金门窗合同(合同里明确:合同金额的20%属于安装费,缴纳安装税),9月份工程一半时,我司开了一张国税普通发票给对方,对方也于当月支付,双方都已经入账。11月份因其他原因合同终止,工程款对方已于9月份全部支付完毕,但是之前我司还未开安装税发票,在11月我司重新开了2张发票(普通发票和安装税发票,总金额和9月份开的一样)。跟对方换取9月份开给对方的发票。请问:11月开据的2张发票是否直接和对方换取9月份的发票就可以了?
对方公司是供电部门,是不与国税打交道的~拒绝到国税开红冲发票,怎么办?

对红字普通发票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作了规定。在此基础上,各国家税务局有各自规定,一般按以下三种方法处理:

(1)销货方发票未入账、购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即可;

(2)销货方发票已入账、购货方发票未入账的,则必须收回原发票联,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联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以备核查;

(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效书面《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填制蓝字退货入库单后,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以及退货的原困,该证明单附在红字记账联后入账。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进货退出或折让证明》和退回商品入库单、红字发票记帐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对于你的情况,已经取回了9月份的发票联,可以参照第二种情况处理,具体做法:
(1)凭收回的发票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
(2)红字发票记账联做账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3)红字发票其他联与收回的发票留存备查

不行,

不用开红字发票了,将9月的发票要回同此号其他联放在一起作废,将已做的凭证红冲掉,在按现在的业务从新做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