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条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1:54:34
有三十七条吗?

没找到你要的工伤赔偿条例,只有工伤保险条例,只有25条,附上供你参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2003]8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和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地市实行全地市统筹。
  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地市级统筹层次自行管理。
  铁路、煤炭、石油系统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管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首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时,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实际经营范围所对应行业差别费率表确定。

  第五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行业内费率的相应档次,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中。

  第七条 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1个月。

  第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