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20:36:11
大家好,由于公司经营困难现在裁员,2008年12月底之前公司需裁员40%,对经济补偿公司自行规定为:最高赔偿13年,同时按照终止前12个月平均实发工资为基数补偿(我们是10.17日就已经停工休息了,这个月的工资为非正常生产的工资,这个也能算在平均工资里面吗?)其中年终奖也不含在内,请问这种做法是不是正确?(我是1996年进入公司的,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依据是什么呢?我们究竟是应该按新劳动法赔偿还是以前的劳动法呢?同时现在是年底了,我们有年终奖吗?

不正确,应该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