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高官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23:58:26
黑龙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黑龙江省天鹅土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分行宏博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 和执行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省法院与银行律师互相勾结制造了一起惊天冤假错案,现将违法事实内幕揭露如下:
一、省法院(2002)黑商初字第5号判决书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的。由于法院 和银行互相勾结,法院有权、银行有钱法院不依法办案,枉法裁判。根据《担保法》第59条规定:最高额抵押实为了保证将来债权的履行签订的,并非是给已经发生过的贷款但保。省法院判决103栋商服楼为抵偿所欠银行债务和执行财产,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因103栋商服楼属《最高额抵押贷合同》,银行没有按合同约定给被执行人发放贷款,所以根本就没有主合同。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2575万元贷款,每一笔都有足额的抵押物,这些贷款主合同后都有但保合同,其评估总价值为3443万元,并在黑龙江省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足以偿还被执行人所欠贷款。103栋商服楼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根据《合同法》第5条规 定:主合同无效,但保合同无效。省法院 做出的一审判决,完全违背了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这不但是一个错误 的判决,而且也是一个无效的判决。
二、省法院在2006年2月22日进行第一次拍卖,依据2005年11月18日的复核鉴定,因为2004年1月17日的鉴定评估已经过期了。复核鉴定法律 是没有效力的,法院以此来进行拍卖,侵害了被执行人和合法权益。、这次重新复核的评估鉴定书并没有送达被执行人,也没有公告送达,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省法院 执行庭强行将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拍卖三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不能接受该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低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买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低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将该财产反还被执行人。”申请人在第三次流拍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同意接受抵押财产的表示,而是在2007

这些东西发去那些法律的网站和论坛还管用,或者发到中国新闻网和人民网之类的,
发在百度,没什么人能看得到的。

发到一些热门论坛上也可以的,很多人会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