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煤炭采空区的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7:04:52
大家好,我在煤矿附近有10亩地,于2007年获得使用权,土地等手续齐全。但由于煤矿的采煤使得十余亩土地塌陷,十余间房间有了很长很严重的裂痕,而且房屋成西高东低之势。多次与煤矿交涉,煤矿只同意赔偿十余间房屋和自塌陷之日起的经济损失,但拒不赔偿土地损失,土地我是以每亩8W的价格获得40年的使用权,土地是国有。可是我的花钱买的40年使用权受到了侵害,如果得不到赔偿,我就白白买这块地了。请大家提供帮助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我想让煤矿赔偿土地使用权,如有依据,赔偿的标准是什么?谢谢大家!

土地当然是国家所有。你是以8万/亩购买来得。如果你能够拿出你的土地确实是煤矿造成的佐证,可以请人鉴定一下。你就直接请律师,上诉法院,请求赔偿他们给你造成的损失,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人家给你造成多少损失就得赔偿多少损失。祝你好运

其实这个案件参照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完全可以解决,也就是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安排采光、排水等。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机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九十二条“造成损害的,一个当给予赔偿。”
这种案件,不必搞的太复杂,越简单越好。只要鉴定是对方采矿引起的,就可以了。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详见下面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4年5月21日 财建[200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