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样辞职属于违约吗?法律达人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7:58:32
事情是这样,我朋友在一家大集体公司上班,做文职,因与受新任领导(副总)的故意刁难,辞职,他是12月8号递的辞职报告,该副总同意,有签字,因未有人交接岗位,就继续上班,还是没有接岗,遂于12月12号离开公司,他领导嫌其没有等到新人接岗,就发下话,说扣发11月份工资。这样合理吗?他们公司的工资是次月18号发,所以至今还不知道扣没扣,如果扣发,能申诉吗?他跟公司签约是截至到08年12月31号的,他目前的保险在公司的人力部门办理(不受副总管,但是副总能牵制到),我就是想问问:
1.他这样离开公司,属不属违约?
2.他11月份的工资该不该扣?12月份的工资还有吗?应该发到几号?
3.他的离职后续手续,如档案,保险等按法律程序的话,应该如何办理?

不要复制,劳动法我都研究了,没有详细回答,我要专业人事解答,回答的好,有另外积分奖励。
谢谢大家的帮助,如果算是违约的情况下,我朋友能因为扣发11月份工资而起诉吗?大家说的意见不同,我也不知道哪个是最佳答案了,我给弄糊涂了

我不完全同意他人的看法,分析法律要中立分析,为当事人预测风险,我分析如下:
第一,他这样离开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在离开一个月前提出。如果个人提出自己要30天后离开,那么只要告知单位后,自己就可以离开,单位无权扣留职工工资、档案、保险等,但是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单位同意马上离开,职工当然可以立即离开,如果单位仅仅是同意离开,没有标明时间,那么应当视为单位同意劳动者30日后离开。二是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那么这种期限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提前离开,当然属于违约行为,但是由于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有限制,因此只要没有约定违约金,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责任。
2、任何单位不能随意克扣工资。如果职工需要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的,当然可以扣除,但是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能要求单位先发工资,然后在从职工手中扣回,这是重复劳动,没有意义。工资应当按照实际工作日期计算至12月12日。
3、单位应当协助办理,将职工档案等转移到劳动力市场。

第一个问题:这不属于违约行为,副总只要签字了,就会产生法律效力,这种行为代表单位同意你的离职,关键你要把那个签字报告,保存好。
第二个问题:不是该不该扣的事,是坚决不允许扣。这句话的意思是,不管违约不违约,工资是不允许扣的,这是国家强制标准。如果有违约金,就算你违约了,那也是先把工资发到你手上,然后单位才能申请你支付违约金。
12月的工资应该全部发完,目前许多单位均采用工资发放时间做文章,但这种行为属于违规操作。因为工资发放的规定,是针对本单位职工生效,你已经离职了,此约定对非本单位员工不具备任何约束力,至于单位讲做帐不好做,那也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你单位怎么做帐是你本单位的事,他不具备法律效力,你该欠钱的你就的还。
第三个问题:离职后的手续,原单位有义务帮你做好相关手续,例如,离职证明、暂时中止社保,档案你自己到自己的档案保管地(一般是人才市场),要求提档就可以了,当然不要忘了带个身份证去。
PS:重点是单位有义务帮你办理,记住这是义务,他不想办也得办,不办你就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他,以我的经验,这种行为比克扣工资还恶劣,处罚更严重。你想一下,因为你和单位有矛盾,单位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