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关于用益物权规定的缺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8:50:36

用益物权立法之我见
蒋学跃;彭赛红
在我国物权立法研讨中 ,争议最大的是用益物权制度的设计。传统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应采用地上权概念并对其进行制度创新 ;应规定法定地役权制度 ,承租人可取得地役权 ;永佃权没有继续保留必要 ;应保留典权制度 ,典权的客体是房屋 ,不应扩展至山林、水面、土地。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6(蒋学跃);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湖南长沙410205(彭赛红)
【关键词】:物权法;用益物权;立法
【分类号】:D923
【DOI】:cnki:ISSN:1009-4148.0.2001-04-012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物权立法研讨中 ,争议最大的是用益物权制度的设计。它涉及对“物尽其用”的物权法发展趋势的把握及对我国已有用益物权制度的检讨 ,又涉及对大陆法系的传统用益物权进行分析并发掘对重构我国用益物权制度有益的东西 ,它还牵涉到引进的“法律成份”与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