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维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20:32:00
近日,我们公司受金融危机冲撞业绩不景气,基本上没事情做,每天上班是轮休,上两天班休息五天,去找经理请长假他不批,还给我们说了一句这样的换:我(应该是指公司吧)陪你一个月工资你就不要来了好不好!听到这样的换当时就很气愤,辛苦为公司工作了两三年,到现在就一句这样的换,请问这样违反了什么规定没有,能不能去告公司,(已签合同,属正式员工)还有法律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是五天八小时,礼拜天算加班,我们上两天八小时,还有五天休息,有没有违反规定,可不可以去告公司,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怎样解决这件事,希望各为大哥,大姐,叔叔,阿姨帮帮忙,谢谢你们了!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百度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1、你和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你们经理的说法::我(应该是指公司吧)陪你一个月工资你就不要来了好不好!

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因为你在公司上班有3年多,应该给3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关于劳动时间的问题,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你们上两天八小时,还有五天休息,这并没有违反规定,只有超过才是违反规定。

3、虽然你们只上两天班,但是你们的工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同时,拿到手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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